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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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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FESCO Group Co., Ltd。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6,112,718元。
  • 第十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宗旨为实现人才市场高效配置,提升人力资本商业价值,提供幸福职场生活体验,成为全球人力资源服务伙伴。
  •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开发、会议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劳务派遣等。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66,112,71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通过法定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特定情形除外。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获得股利、请求召集股东大会、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利。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等义务。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职权。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一定标准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五条: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通知各股东。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验证股东资格。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 第九十八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党委主要职责包括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百〇五条:规定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等职权。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权限。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职权。

  • 第八章 监事会

  • 第一节 监事
    •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审核公司定期报告、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法定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业务。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通知形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等。
    • 第一百八十三条:通知送达日期的规定。
  • 第二节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公告发布媒体。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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