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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力: 北京人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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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人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肌东大会一般规定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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