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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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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萧钢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24-056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21|-|2024/10/22|2024/10/22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9月 11日的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9,997,714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9,852,889.32元,其中 2024年半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 293,387,705.02元,加上前期滚存未分配利润后,2024年半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 1,887,809,045.22元(2024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 9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后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股本总数为 2,368,966,15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9,997,714股后,以 2,358,968,436股为分配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2,563,895.26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之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即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58,968,436×0.035)÷2,368,966,150≈0.035元/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5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10/21|-|2024/10/22|2024/10/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单银木先生和单际华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为“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81606798、0571-8724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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