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丽萍律师、张梅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6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长杨先进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64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8,400,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943%。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7,91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1%; 反对36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7%; 弃权1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 77,81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6%; 反对4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8%; 弃权1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