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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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发恒能股份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9月25日,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777号3楼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118人,代表股份1,594,629,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5%。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结论: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