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9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青岛银行总行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56,414,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062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5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5,932,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0470%。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36,736,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386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99,083,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5496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参与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补充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396,52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27%; 反对1,562,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2%; 弃权99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0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