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锦路安生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 9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前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 9月 2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等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4日 14点 30分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山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叶一萍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年 10月 14日至 2024年 10月 14日。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288,42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4.0351%。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资产收购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