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27日作出通知召集。2024年 9月 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4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4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4日(周一)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2栋 A座 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4,323,6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8.311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01,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19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表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