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15日,牧高笛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5日,牧高笛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2024年5月2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6月3日,牧高笛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4年6月1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10月14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
2024年10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第二批)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二批)为2024年10月14日。公司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92元/份。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所述,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登记和公告等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