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9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上午9: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0,511,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591%。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候选人张勇和储海燕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