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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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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 9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 2024年 10月 11日下午 15:3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号罗博特科 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1日下午15点 30分开始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73名,代表股份 65,369,6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3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15,0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52%。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 2项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47,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55%;反对 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50%;弃权 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95%。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33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93%;反对 1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99%;弃权 20,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07%。

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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