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30 证券简称:张家界 公告编号:2024-041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金额:36,996,658.56元以及相关的利息、罚息。 4.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年 9月 24日披露的《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提前到期涉及诉讼事项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收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4)湘 0802民初 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与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Z2405LC15652687的《展期合同》于2024年 8月 9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借款本金 36,996,658.56元,并自 2024年 8月 10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正常年利率 4.75%上浮 50%)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拥有的张家界市十里画廊观光电车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为上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有权就质押收益权的变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 227,024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232,024元,由被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