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行,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应不少于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非执行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基本任职条件,且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具有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等职权。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公司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保证独立非执行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非执行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给予独立非执行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