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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控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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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召开,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规则作为《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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