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适用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定期报告披露程序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临时报告披露程序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