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设主席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资格随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终止而丧失。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及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及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条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评估独立性、客观性及专业性;制定提供非审计服务政策;提出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重大事项;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审阅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内部审计计划实施;确保内部审计功能有足够资源运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的关系。
第十二条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包括审阅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关注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关注财务报告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审查体系;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体系;研究内部控制事宜;审查内部审计功能有效性;审查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检查外部审计机构声明书及重大疑问;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声明书事宜;评估内部控制制度设计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设有适当安排让员工可匿名提出关注;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结果;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第十五条 监督及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包括监督重大审计问题沟通;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及配合。
第十六条 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设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一条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外部审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三十二条 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审计前,会同独立非执行董事参加与外部审计机构的见面会,确定审计时间后,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本委员会初步审核。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及时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提交本委员会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