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H股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深圳机场航站四路 1111号顺丰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三 层。邮政编码:5181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1,591.122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1,591.12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元”、 万元”,如无特殊说明,均指人民币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