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禾迈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禾迈股份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禾迈股份已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拟定的后续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禾迈股份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就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禾迈股份不存在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存在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禾迈股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禾迈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