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0,611,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434%。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