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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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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中期分红。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暨贯彻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以及公司的说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8,579,40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具体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8,579,400股后的余额1,078,048,064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170,720.96元(含税),2024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0.03%。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1,086,627,464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8,579,4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078,048,064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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