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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智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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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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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97号致: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东安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2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0日(星期四)下午 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向西东区路 17号公司三楼董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飞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9,143,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374%。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9,09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 2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73%;弃权 28,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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