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润城第二大道 1栋 10层 Floor 10,Block 1,RunChengDiErDaDao,Qia nXingR oa d,Xisha n District,Kunming,Yunnan Province Tel:0871-64565518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0月 9日召开,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92人,持有(代表)公司股份 611,353,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384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聘请 2024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提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610,893,716股,反对 329,500股,弃权 130,20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248%。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