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永达股份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自查期间为永达股份就披露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日(2024年7月20日)前六个月至披露《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10日。
核查对象包括永达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知情人员;永达股份实际控制人(包括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股数量:0.00股
袁宇良: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永达股份股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