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即2024年9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2: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2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N栋8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3,70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6.901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3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37,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741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035,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7%。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170,7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9%。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