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公司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财务部门应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