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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泓集团: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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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主要内容如下: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决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1年12月3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宝林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1131号),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公司董事王宝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王宝林之子王剑强于2021年8月5日、8月17日、9月29日、10月13日四次买入公司股票,每次1000股,买入金额共计55,390元,并于2021年8月6日、8月27日、11月25日四次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59,635元。王宝林作为锦泓集团的董事,其子王剑强将持有的锦泓集团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的交易金额较小,相关收益已上缴公司,公司及时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未对市场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江苏证监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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