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为规范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公司可以委托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增加临时提案等情况,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及时编制相应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召开。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香港结算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本所信息公司提出。
股东会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若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