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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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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4年 1月 23日由江苏龙蟠石化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3201927453848380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3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200万股,于 2017年 4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LOPAL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 6号,邮政编码:210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507.8903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龙蟠(LOPAL)为纽带,共享品牌价值。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507.8903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决议将董事解任。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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