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为保障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 1%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