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苑东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规则。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代表出任,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在任期内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予以撤换。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