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阳光关于公司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的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乳源东阳光电化厂参与了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并被确认为蓝恒达重整投资人。乳源电化厂拟与鑫盛利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署《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天津东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指定天津东信作为指定的蓝恒达重组投资人受让蓝恒达 100%股权。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鑫盛利保、中国信达江西分公司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在实质意义上属于担保,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名称:天津东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60,100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宁海路 872号文峰大厦12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鑫盛利保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05-2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在每自然年度 6月、12月的 27日和投资期届满之日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支付协议约定的门槛收益。根据《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如合伙企业未能在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时点向甲方足额分配门槛收益,则由丙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如合伙企业未能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支付时点向乙方足额支付执行合伙事务报酬,则由丙方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投资期满 1年后,丙方或其指定方有权按照以下价格以现金收购甲方和乙方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但丙方应提前 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丙方承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丙方应当履行远期收购义务,丙方或其指定方应当以现金收购甲方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有限合伙份额、乙方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普通合伙份额:(1)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之日(“到期日”)时,合伙企业未能向甲方足额分配实缴出资和门槛收益或未能向乙方足额分配实缴出资;(2)蓝恒达的生产经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3)蓝恒达重整计划执行失败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