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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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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志特新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法定程序,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后续相关程序,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回避表决执行情况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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