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履行其他相关程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的,相关董事已在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过程中回避表决;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