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亨通光电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