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曙光股份依法有效设立,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释义、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权益情况、分配情况、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权利义务、异动处理、回购注销及附则。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管理人员,共计80人。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48%。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授予价格为每股1.22元。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