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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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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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3号——日常信息披露》以及《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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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4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故公司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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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 8月 29日,公司披露《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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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