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对比表)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提名委员会建议时应在决议中记载并披露具体理由。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召集人主持,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