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规划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规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四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条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