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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科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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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11日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等内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 9月 26日 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求知东路 8号普门科技总部大厦 22楼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1,425,309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258,048股。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90名,合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683,357股。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五、结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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