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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合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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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广合科技或公司指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期权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高潜员工。本所接受广合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履行其他相关程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且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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