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真兰仪表股东、董事长兼总裁增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裁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德恒12G20230144-01号致: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持方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方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方为公司股东、董事长兼总裁李诗华先生。
(二)增持方的资格 根据增持方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深交所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等网站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方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李诗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110,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
(二)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方出具的《关于增持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关于增持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以及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4日,增持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20,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
(三)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后,李诗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0,730,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6%。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9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董事长兼总裁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四、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方持有公司股份60,110,3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增持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620,2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本次增持的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