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友好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修订))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 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确保董事会正确行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普通董事 5 人,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董事责任保险方案;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人选;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主持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本规则如有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同之处,应按上述法律、法规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