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的上市同意。
-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 发行人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深交所会员资格。
-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