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元
股权登记日:2024/9/27 除权(息)日:2024/9/30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9/30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0,143,7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507,189.50元。
自行发放对象:张崇舜、陈玉英、赵学忠、安吉谆莱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45元。 3.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相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