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4第 007099号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 9月 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年 9月 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9),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3日(星期一)下午 2:30在河南省濮阳县西环路中段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百宽先生主持。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115,50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796%。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审议情况: 1、《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