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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9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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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9月修订))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 9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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