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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 新华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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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锦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的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 8月 28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9月 20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 8月 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20日 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 131号 17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航女士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299,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22%。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86,452,7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77%;反对 69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7%;弃权 152,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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