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沧州明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5.5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38%。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和2024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
2024年9月19日,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芜湖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制膜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人民币4,900万元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0,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21年09月30日 3、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276号 4、法定代表人:谢春普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900万元 7、担保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55,4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9.99%,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38%。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