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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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A0481号
致: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8月 31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14点在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开滦集团视频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5人,代表股份1,127,389,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032%。
表决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1,126,873,2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41%;反对4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37%;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