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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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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9月 4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9月 19日下午 14:30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 663号泰盈汇盈中心 1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8名,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650,971,48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46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2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33,905,4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8%。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关于出售闲置资产的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84,66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7%;反对 1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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